我市调整部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

长春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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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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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,进一步提升我市高龄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,根据《吉林省民政厅 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》精神,近日,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提高了部分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,并对《长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》进行修订,进一步优化老年人福利政策,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。

新的发放标准决定调整具有长春市城区、开发区户籍(含双阳区、九台区)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(以下简称“高龄津贴”)发放标准。其中,80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,80岁至89周岁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;90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;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。与以往相比,80岁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5元提高至每月50元。

在管理办法修订方面,高龄津贴申请成功后,每年5月、11月通过高龄津贴管理系统进行两次线上年度资格认证。逾期不能认证的暂时停发高龄津贴,认证通过后予以补发。在资格认证方式上,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,可以通过到社区(村)主动核验、预约社区(村)工作人员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,严禁街道(乡镇)、社区(村)过度开展资格认证。

此次长春市高龄津贴的调整和管理办法的修订,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、关爱老年人生活的重要举措,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,将有力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。